跳到主要內容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Logo

:::
新北市起火建築物編製說明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所發生火災之建築物均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瀏覽次數 181 次 瀏覽次數: 181
下載次數 20 次 下載次數: 20
意見數 0 項 意見數: 0
主要欄位說明
*粗體欄位為資料標準欄位
area(行政區別)、
total(總計)、
1to5(1至5層)、
6to12(6至12層)、
13to19(13至19層)、
20to29(20至29層)、
above 30(30層以上)、
independent residence(獨立住宅)、
collection of houses(集合住宅)、
office building(辦公建築)、
commercial building(商業建築)、
composite building(複合建築)、
warehouse1(倉庫)、
factory(工廠)、
temple(寺廟)、
other1(起火建築物其他類別)、
house(住宅)、
business area(營業場所)、
workplace(作業場所 )、
warehouse2(倉庫)、
empty house(空屋或修建中)、
public utilities(公共設施)、
other2(起火建築物起火時其他用途)
下架說明
提供機關聯絡人姓名
林 小姐 (6618)
更新頻率
每月
授權方式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計費方式
免費
上架日期
2017-08-15
資料集上架方式
系統介接程式
詮釋資料更新時間
2020-05-26 19:31
服務分類
資料集屬性
開放資料
關鍵字
相關網址
備註

回應

發表回應前,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