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埕
鹽埕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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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欄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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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鹽埕區行政中心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
之使用管理,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市鹽埕區公所。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本場地,指本市鹽埕區行政中心大禮堂及九樓會議室。
第四條 為舉辦政令宣導、
文化藝術、
學術教育、
社教或表演等活動者,得申請使用本場地。
第五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者,應於使用日十四日前檢附申請書及活動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需排演、
預演或布置者,應一併提出。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七日內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六條 前條活動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活動名稱。
二、
活動期間。
三、
活動內容。
四、
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之其他事項。
前項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下架說明
提供機關
提供機關聯絡人姓名
高雄市政府 (07-5513316-120)
更新頻率
不定期
授權方式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計費方式
免費
上架日期
2017-11-29
資料集上架方式
系統介接程式
詮釋資料更新時間
2020-07-06 13:00
服務分類
資料提供屬性
檔案資料
關鍵字
相關網址
https://data.kcg.gov.tw/dataset/http-yancheng-kcg-gov-tw-cp-aspx-n-3d7c9bfc4f86bf4a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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