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違失處分統計表
爆炸物違失處分統計。
主要欄位說明
*粗體欄位為資料標準欄位
年度、
P-無故不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調訓次數、
P-領用之賸餘爆炸物,未於領用二十四小時內歸還火藥庫存放,置放於其他場所次數、
P-爆炸物之點交,未在火藥庫外之適當地點為之次數、
P-炸藥成品及火工製品,未分別裝於木製 紙製 塑膠製或其他不導電材料製之專用堅固容器,或於專用容器內存放其他物品次數、
P-爆炸物之裝填及引爆,未使用安全方法及器具為之次數、
P-爆炸物引爆前未作廣泛之警告及實施安全警戒次數、
P-爆炸物引爆後遇有殘留爆炸物時,未以安全之方法處理次數、
P-當日需用之爆炸物,未暫存放於工作場所之安全處或未指定專人看管次數、
P-每日工作完成後,未填寫爆炸物退料單 退料單未簽名或簽名不實次數、
P-領 退爆炸物未分車裝載炸藥及火工製品次數、
P-未盡監督使用爆炸物之責、
P-其他違反爆炸物之使用相關事項、
P-年齡逾六十五歲、
P-具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
P-非法取用爆炸物、
P-隱瞞事實,謊報爆炸物失竊、
P-怠忽職守致遺失 失竊爆炸物或發生災變、
P-擅自買賣 轉讓 出借 匿藏或廢棄爆炸物、
P-無故不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調訓,累計三次以上、
P-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依前條受警告處分,累計達六次以上、
M-無故不配合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火藥庫 爆炸物使用場所之安全設施或爆炸物管理事項、
M-未切實督導押運爆炸物、
M-爆炸物各項簿冊書表未按規定記載 造報或未保存五年、
M-無故不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調訓、
M-未依規定辦理有關爆炸物管理應行改善事項,情節較輕、
M-對爆炸物之收發 儲存 搬運或使用之管理工作不力,敷衍塞責、
M-爆炸物發放時未切實核對爆炸物領料單記載事項,或未於爆炸物發放後二十四小時內稽催 核對爆炸物退料單之填寫及記載事項、
M-爆炸物之點交,未在火藥庫外之適當地點為之、
M-炸藥成品及火工製品之收發,未分別裝於木製 紙製 塑膠製或其他不導電材料製之專用堅固容器,或專用容器內存放其他物品、
M-其他違反爆炸物管理相關事項、
M-未依限期辦理爆炸物管理或火藥庫安全設施應行改善事項,情節重大、
M-依前條受警告處分,一年內累積達三次以上、
M-無故不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調訓,累計達二次以上、
M-對火藥庫及爆炸物之管理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情節重大、
M-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依前條規定受警告處分,累計達六次以上、
M-年齡逾六十五歲、
M-具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
M-監守自盜爆炸物、
M-隱瞞事實,謊報爆炸物失竊、
M-怠忽職守致遺失 失竊爆炸物或發生災變、
M-擅自買賣 轉讓 出借 匿藏或廢棄爆炸物
提供機關
提供機關聯絡人姓名
莊先生 (0223113001#715)
更新頻率
每1年
授權方式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計費方式
免費
上架日期
2015-02-03
資料集上架方式
原始資料
詮釋資料更新時間
2025-03-11 14:01
服務分類
資料提供屬性
檔案資料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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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授權說明網址: https://data.gov.tw/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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