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9條第3項-新民族別之原屬民族別體系表
按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下稱本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依第二條規定核定新民族別時,已註記民族別之成年人得依個人意願申請變更為該民族別,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上開條文規定所稱「已註記民族別」係指該新民族別之「原屬民族別」,例如:原註記為阿美族,變更為撒奇萊雅族,即屬適例。此資料集內容列出核定之「新民族別」及其對應的「原屬民族別」對照表。
主要欄位說明
*粗體欄位為資料標準欄位
Seq(序號)、
DateListed(資料日期)、
文件日期、
民族別、
原屬民族別
資料資源下載網址
提供機關
提供機關聯絡人姓名
彭慧心 先生 (02-89953697)
更新頻率
不定期更新
授權方式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計費方式
免費
上架日期
2019-11-30
資料集上架方式
系統介接程式
詮釋資料更新時間
2026-04-05 16:52
服務分類
資料提供屬性
檔案資料
關鍵字
相關網址
備註
回應
發表回應前,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