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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106年7月1日起實施,並適用於民國103年7月1日以後新、增、改建完成之房屋)備註:瑞芳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淡水區、三芝區、石門區、八里區,按照上列標準增加折舊率0.05%。例如鋼筋混凝土造折舊率為1.17%,應增加為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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