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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房屋坐落地段等級調整率評定表,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二、本市房屋依編釘門牌,按本房屋坐落地段等級調整率評定表及各區房屋坐落地段等級表(如附表)適用房屋坐落地段等級;如有門牌改編,在新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未重行評定前,仍沿用原地段等級。 三、「臺北水源特定區、土石流區」內之房屋地段等級調降二級,其有特殊情形者,專案辦理。 四、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圍籬路段沿線房屋之地段等級調整率降二級。 五、地上權房屋之地段等級調整率降二級。 六、新增街路未及列入「房屋坐落地段等級表」者,應參考相交或平行街路之調整率,參酌其商業繁榮、交通運輸等情形擬訂調整率。 七、除等級表另有規定者外,巷弄內房屋照房屋坐落地段等級調整率減一級。 八、本市房屋坐落地段率在100%(含)以上者,其巷、弄房屋減級後地段率不得低於100%;房屋坐落地段率在90%(含)以下者,其巷、弄房屋減級後地段率不得低於80%。但如有說明三、四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九、如同時具備說明三、四之調降情形者,僅得擇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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