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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使用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場地,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前項場地主辦活動者,經本局審查核准,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三、各場地使用時間如下: 上午次:09:00 - 12:00 下午次:14:00 - 17:00 晚間次:18:00 - 22:00 前項機關、學校協辦活動者,得收取半數場地使用費及免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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