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服務對象 一、非24小時服務機構之住民且確診失智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CDR0.5至1分且未失能。 (2)CDR0.5至1分且長照需要等級(CMS)第3級(含)以下。 (3)身心障礙證明,其障別為失智症輕度且未失能。 (4)身心障礙證明,其障別為失智症輕度且CMS第3級(含)以下。 二、須檢附資料證明失智症下列文件之一: (1)1年內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未載明失智等級者加附CDR量表0.5分以上)。 (2)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障別為失智症)。 (3)1年內經醫師臨床診斷為失智症之證明文件且經醫師核章,併附CDR量表0.5分以上。 (4)1年內CDR檢查報告載明為0.5分以上。 (5)個案如臨床評估併有BPSD需提交1年以內以神經精神評估量表(Neuropsychiatric Inventory, NPI 或 Neuropsychiatric InventoryQuestionnaire, NPI Q) 嚴重度至少有任兩項為輕度 含 以上,或任一單項為中度 含 以上,並留存載明「神經精神評估量表」分數之 診斷書,或經醫療院所或專科醫師核章之「神經精神評估量表」。 *服務對象排除: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全日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團體家屋之個案。 ★服務項目: 1.認知促進、緩和失智。 2.照顧者支持團體。 3.照顧者照顧訓練課程。 4.每時段皆須辦理共餐活動。 5.安全看視。 6.併辦理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模組(以認知促進方案為主) ★服務模式:★服務模式: 一般型失智據點:每一據點每週至少開放5時段(1個午別為1時段,每1時段至少3小時) 權責型失智據點:每一據點每週應達10時段(1個午別為1時段,每1時段至少3小時)
評分此資料集:
平均 0.00 (0 人次投票)

  • 金標章
  • 瀏覽次數: 1209
  • 下載次數: 44
  • 意見數: 0

回應

發表回應前,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