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失智共照中心
服務內容:
一、個案服務:應填具個案服務管理申請書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經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醫療院所、失智據點或其他單位轉介疑似失智個案(轉介單位應提供經評估為疑似失智個案之資料予失智共照中心)。於6個月內協助完成就醫診斷
2.經診斷為失智症者,個案有精神行為症狀(BPSD),且主要照顧者經照顧管理評估量表(CMS)-J表評估結果有照顧負荷情形。
*「確診」係指經臨床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臨床失智症評量表(CDR)值或失智程度。
二、連結轉介及提供服務:
1.轉介巷弄長照站、文化健康站參與預防延緩失能等服務項目。
2.轉介至失智據點參與認知促進、緩和失智等服務項目。
3.服務個案時,發現有疑似失能情形,轉介至縣市政府照管中心進行長照需要等級評估,經評估後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4-8級之失智個案,由A個管員擬定照顧計畫及連結長照服務應予結案。(有條件提供繼續服務)
三、輔導失智社區服務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