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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略以: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其核定民間團體或個人之補(捐)助案件,包括補(捐)助事、補(捐)助對象與其所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應按季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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