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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本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及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對接獲通報個案家庭之當季新增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1至6月、第3季以1至9月、第4季以1至12月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依「案件來源」、「受理案件處理情形」及「開案家庭脆弱性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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