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購回土地資訊
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適用之地區至遲應於102年12月20日修正施行之日起2年內全數公告;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並得於公告之日起5年內申請購回。依前揭規定購回之土地自109年12月20日起已不再受理。
主要欄位說明
*粗體欄位為資料標準欄位
縣市、
鄉鎮、
地段、
地號、
子號、
面積、
備註
提供機關
提供機關聯絡人姓名
王先生 ((02)2771-8121#1212)
更新頻率
不定期更新
授權方式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計費方式
免費
上架日期
2015-06-29
資料集上架方式
系統介接程式
詮釋資料更新時間
2024-11-22 10:16
服務分類
資料提供屬性
檔案資料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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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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