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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適用之地區至遲應於102年12月20日修正施行之日起2年內全數公告;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並得於公告之日起5年內申請購回。依前揭規定購回之土地自109年12月20日起已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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