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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兼顧科技發展及行政效率,同時提供各式無人載具於實際場域進行測試、驗證、操作所需之個別監理規範基礎,供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創新實驗辦理情形及時檢討研修相關法規,以利無人載具科技創新業務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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