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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及保存眷村文化,並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及改善都市景觀,爰依民國85年2月5日令公布「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及85年7月9日行政院函核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設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及成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管理會」,負責基金財產、資金、計畫、預算、決算及規章等之審議與執行考核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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