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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或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被占用於終止後,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並得於公告之日起五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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