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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國內公共藝術起源於1992年頒布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及1998年「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公有建築物必須提撥百分之一的經費設置公共藝術,而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惟不受百分之一之限制。透過法令的規範,使藝術創作及民眾參與活動融入各式公共空間,如學校、政府機關等,臺中市因此孕育而生的公共藝術作品迄今已有四百餘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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