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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一、本資料集提供臺南市特定寵物業評鑑店家名稱、等次、許可證字號等資料。 二、依據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寵物業之評鑑,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必要時,評鑑得與查核同時辦理。原定110年度辦理特寵業評鑑,因新冠肺炎疫情延至111年下半年度辦理。下次預計在113年下半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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