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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16、19、20、23條提供各類假別企業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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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16、19、20、23條提供各類假別企業之比率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16、19、20、23條提供各類假別企業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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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事業單位提供「生理假」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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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事業單位提供「生理假」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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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事業單位提供「產假」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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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事業單位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措施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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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提供「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減少工作時間」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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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事業單位提供家庭照顧假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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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事業單位提供托兒所或托兒措施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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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事業單位提供「生理假」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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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事業單位提供「產假」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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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事業單位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措施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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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提供「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減少工作時間」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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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事業單位提供家庭照顧假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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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事業單位提供托兒所或托兒措施之情形
提供機關
行政院
提供機關聯絡人姓名
勞動部 鄭大偉 (02-85902900)
更新頻率
每年
授權方式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計費方式
免費
上架日期
2024-01-08
資料集上架方式
原始資料
詮釋資料更新時間
2024-01-10 14:20
服務分類
公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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