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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之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依法善盡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責任,倘其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未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者,人數達30人以上,未訂定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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