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之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依法善盡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責任,倘其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未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者,人數達30人以上,未訂定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評分此資料集:
平均 0.00 (0 人次投票)

  • 銀標章
  • 瀏覽次數: 1093
  • 下載次數: 136
  • 意見數: 0

回應

發表回應前,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