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案件業務統計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之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依法善盡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責任,倘其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未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者,人數達30人以上,未訂定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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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機關
提供機關聯絡人姓名
衛生福利部 黃素滿 (049-2341342)
更新頻率
每年
授權方式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計費方式
免費
上架日期
2025-03-11
資料集上架方式
原始資料
詮釋資料更新時間
2025-03-12 09:23
服務分類
資料提供屬性
檔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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