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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標準時間:第一季以3月底、第二季以6月底、第三季以9月底、第四季以12月底之事實為準。統計範圍及對象:凡本市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未居住於同縣市之65歲以上獨自居住、同住者無照顧能力、65歲以上夫妻同住者或經本府社會局派員訪視評估需列冊關懷之老人,均為統計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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