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或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之設備元件者,應依規定進行設備元件洩漏檢查(測),相關結果應作成紀錄並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月底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季紀錄。本資料係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完成後之結果。
評分此資料集:
平均 0.00 (0 人次投票)

  • 金標章
  • 白金標章
  • 瀏覽次數: 385
  • 下載次數: 18
  • 意見數: 0

回應

發表回應前,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