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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或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之設備元件者,應依規定進行設備元件洩漏檢查(測),相關結果應作成紀錄並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月底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季紀錄。本資料係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完成後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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