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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團體所生產之物品及可提供勞務,獲得更多銷售及服務機會。各機關應於年度開始6個月內,彙送前年度採購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物品及服務項目之總金額及比率,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作為成果公告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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