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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人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0條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2條規定,公(政)務人員因調降退休所得於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其金額應每年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確定後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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