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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係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訂定,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在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後辦理退保時,其損失之公保或勞保投保年資,依規定計算補償金。但依法再參加保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應由承保機構代扣補償金繳還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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