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臺中市經指定填報職業災害統計之事業單位失能傷害次數─按災害媒介物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凡本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填載職業災害情形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之事業單位(不含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經濟部礦務局、科學園區),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失能傷害次數:指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失能者之人次。 (二)災害媒介物:指因職業災害造成罹災者失能傷害之起因物。
評分此資料集:
平均 0.00 (0 人次投票)

  • 金標章
  • 白金標章
  • 瀏覽次數: 160
  • 下載次數: 3
  • 意見數: 0

回應

發表回應前,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