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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經指定填報職業災害統計之事業單位失能傷害次數─按災害媒介物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凡本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填載職業災害情形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之事業單位(不含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經濟部礦務局、科學園區),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失能傷害次數:指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失能者之人次。 (二)災害媒介物:指因職業災害造成罹災者失能傷害之起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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