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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各領域因應氣候變遷的調適能力,我國於104年7月公布施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並於112年2月公布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其中第19條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訂定四年為一期之該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以因應氣候變遷下全球暖化衝擊。本所於前期計畫已研擬「公路系統規劃階段調適指引」文本,為期進一步引導公路設施權責主管機關具體落實應用,本計畫持續蒐集與研析調適實務案例,並以實際案例演示風險評估與調適策略之機制與做法,提供公路設施權責主管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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