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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本市轄內辦理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含新住民子女發展遲緩兒童),均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動態資料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4至6月、第3季以7至9月、第4季以10至12月;靜態資料以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依「個案通報」、「個案管理」、「收托單位及人數」、「療育類別」及「療育補助」分。本表所稱疑似發展遲緩,係指尚未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表號經過變更,舊表號為:10730-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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