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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社會救助科依據本局及各區公所於全國社政資訊整合系統所報資料彙編 (一)低收入戶: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二)原住民戶之認定如下: 1.戶長為原住民者視為原住民戶。 2.戶長非原住民,如戶內原住民人口數較多時則判定為原住民戶。如原住民與非原住民之人口數相等時,則以年齡較長者是否具原住民身分判定為原住民戶或非原住民戶。 (三)原住民之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具原住民身分者即予以統計,而不論其是否隸屬於原住民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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