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通報
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雇主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是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用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違者將依同法第68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主要欄位說明
*粗體欄位為資料標準欄位
雇主資遣員工通報名冊 通報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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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機關
提供機關聯絡人姓名
趙曼伶 ((07)3368333)
更新頻率
不定期更新
授權方式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計費方式
免費
上架日期
2024-04-19
資料集上架方式
系統介接程式
詮釋資料更新時間
2026-06-24 16:13
服務分類
資料提供屬性
檔案資料
關鍵字
相關網址
https://data.kcg.gov.tw/DataSet/Detail/cf5c0775-731e-44ca-93d4-21f7880fd9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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