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16)-「兩岸刑事訴訟管轄權移轉之探討-以歐洲刑事訴訟移轉管轄公約為中心 」
刑事訴訟移轉管轄,是國家間解決刑事審判權衝突,所發展出深入、全面的刑事合作事項,比一般刑事司法互助更為積極與廣泛。歐洲國家普遍認為這種國際合作方式值得肯定,故在 1972 年 5 月 15 日簽定了「歐洲刑事訴訟移轉管轄公約」對各簽約歐洲國家之間刑事審判權轉移的條件、原則、程序等問題,作了完整、詳盡的規定。藉以達到彌補引渡困難、有效懲治犯罪、有助訴訟經濟以及解決刑事審判權爭議等目的。目前「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內無此一制度之規定,未來當被請求方拒絕遣返人犯時,請求方可考慮將刑事訴訟管轄權移轉給被請求方,並交付相關的證據資料等,讓被請求方順利進行刑事訴追,避免罪犯逍遙法外。「歐洲刑事訴訟移轉管轄公約」對此完整的實體以及程序要件設計,可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