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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第15點規定,各機關對所管珍貴動產、不動產之增減,應按季依其增減動態造具 珍貴動產、不動產增減表及增減結存表,作為國有財產增減表及增減結存表之附表,陳報主管機關。除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外,主管機關應彙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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