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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公司全球資訊網揭露: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交易對象為同條第二項之交易行為,其總餘額合計達金融控股公司淨值百分之五或新臺幣三十億元者,應於每營業年度各季終了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以公告、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予以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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