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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本局置局長1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另置副局長及主任秘書各1人。 二、依本局「處務規程」之規定,內部單位設10科5室,並設10個稽徵所,稽徵所為派出單位性質;另依前開組織通則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分局組織準則」,下設2分局,以辦理本局轄區國稅稽徵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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