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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基金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30 條規定,資金運用於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社會發展所推動計畫之支出,爰採投資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方式,結合民間資源,以帶動相關事業投資。為規劃以促進社會發展為投資主要目的,而非以財務報酬獲利為單一考量,於104年9月4日訂定此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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