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領有溫泉標章之溫泉使用事業名單
提供桃園市領有溫泉標章業者資料。
溫泉使用事業使用溫泉標章標識牌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間屆滿仍有使用之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二個月前,檢具第七條第一項申請書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換發,經審查合格者發給之。
主要欄位說明
*粗體欄位為資料標準欄位
標章號(標章號)、
業者名稱(業者名稱)、
位於核定溫泉區(位於核定溫泉區)、
行政區(行政區)、
地址(地址)、
有效起始日(有效起始日)、
到期日(到期日)
提供機關
提供機關聯絡人姓名
周紫柔 (03-3322101)
更新頻率
不定期更新
授權方式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計費方式
免費
上架日期
2016-05-17
資料集上架方式
系統介接程式
詮釋資料更新時間
2024-10-30 01:46
服務分類
資料提供屬性
檔案資料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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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桃園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OAS標準之API說明文件:https://data.tycg.gov.tw/v2/api-docs
Swagger產生API說明頁面網址:https://data.tycg.gov.tw/opendata/api-d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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