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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提供桃園市領有溫泉標章業者資料。 溫泉使用事業使用溫泉標章標識牌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間屆滿仍有使用之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二個月前,檢具第七條第一項申請書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換發,經審查合格者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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