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區劃分結果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土地用途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空氣品質狀況劃定直轄市、縣(市)各級防制區並公告之。」;另同法第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訂定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並應每二年檢討修正改善,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環境部爰依上開規定每二年檢討修正空氣污染防制區。
主要欄位說明
*粗體欄位為資料標準欄位
available_period(適用期間)、
county(縣市)、
pm10(懸浮微粒)、
o3(臭氧)、
so2(二氧化硫)、
no2(二氧化氮)、
co(一氧化碳)、
pm2.5(細懸浮微粒)
提供機關
提供機關聯絡人姓名
周小姐 (02-23117722#6102)
更新頻率
每2年
授權方式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計費方式
免費
上架日期
2016-03-01
資料集上架方式
系統介接程式
詮釋資料更新時間
2024-11-23 01:15
服務分類
資料提供屬性
檔案資料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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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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