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實徵才申訴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4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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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4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
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
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
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三、
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四、
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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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機關聯絡人姓名
鍾 (078124613#430)
更新頻率
每年
授權方式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計費方式
免費
上架日期
2017-03-07
資料集上架方式
系統介接程式
詮釋資料更新時間
2020-07-09 09:00
服務分類
資料提供屬性
檔案資料
關鍵字
相關網址
http://data.kcg.gov.tw/dataset/labor123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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