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應實施防火管理制度之場所
依「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 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本資料集提供應實施防火管理制度之場所相關規定。
主要欄位說明
*粗體欄位為資料標準欄位
法規(法規依據)、
場所名稱(桃園市應實施防火管理制度之場所名稱)、
總樓地板面積(桃園市應實施防火管理制度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
收容或員工人數(桃園市應實施防火管理制度之場所收容或員工人數)
提供機關
提供機關聯絡人姓名
陳小姐 (03-3379119-141)
更新頻率
不定期更新
授權方式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計費方式
免費
上架日期
2017-05-15
資料集上架方式
系統介接程式
詮釋資料更新時間
2024-11-07 01:08
服務分類
資料提供屬性
檔案資料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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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資訊休閒服務業」、「美容瘦身中心」、「坐月子中心」及「K書中心、兒童托育中心 (安親、才藝班 )」比照遊藝場、健身休閒中心、育嬰中心及補習班用途場所歸類,依法推動防火管理制度。
桃園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OAS標準之API說明文件:https://data.tycg.gov.tw/v2/api-docs
Swagger產生API說明頁面網址:https://data.tycg.gov.tw/opendata/api-d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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