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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署自民國91年起依據經濟部頒「用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逐年辦理查核作業,以網路申報、檢討會議及現地訪查等方式以瞭解已核定用水計畫書之實際現況用水、節約用水措施及回收率之執行情形,以適時調整計畫用水量,以有效掌握區域水源開發與調控,促進國家整體水資源之有效利用。用水計畫查核機制於105年5月25日水利法修正公告施行第54條之3後已有法律位階授權,且於106年6月訂定「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用水計畫管理由被動受理審查轉為主動,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用水量達每日300立方公尺以上均需要提送用水計畫至本署審查,審查重點包括計畫用水量推估合宜性、節約用水措施(回收率)及水源供應規劃等。另依據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用水計畫核定後,開發單位應依用水計畫內容辦理,於每年4月底前,向中央管管機關申報用水情形;因此,水利署每年均會辦理用水計畫查核作業(包括現地檢查),針對各用水計畫之用水期程確實管控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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