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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房屋地段等級表,自108年7月1日起實施。(二)本縣房屋依編釘門牌,按本房屋地段等級表及其附表適用房屋地段等級。(三)級距表1至7級為增加率,8級不增減,9至10級為遞減率。(四)自海岸一公里以內(得以臨海道路為準)及建築於山內稀疏房屋,規定9級。(五)自海岸二百公尺以內及山內臨坑房屋,規定10級。(六)9級10級房屋以「鄰」作單位,以為評定標準﹙即坐落同鄰房屋,應評定相同地段等級﹚。(七)新增街路未及列入「房屋地段等級表」者,應參考相交或平行街路之增減率,參酌其商業繁榮、交通運輸等情形擬定。(八)除等級表另有規定者外,巷弄內房屋照房屋地段等級表減一級,惟其減級後增減率不得低於100%;增減率在90%以下者,其巷弄房屋不減級。(九)各地段所處等級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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