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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農產品實施特別防衛措施基準數量表註1:基準數量 = 前3年平均進口量 * 基準率 + 最近年度之消費變動量註2:依農業協定第五條規定,如不考慮國內消費量,則基準數量為前3年平均進口量之1.25倍,且無論是否考慮國內消費量,基準數量不應小於前3年平均進口量之1.05倍。因此,稻米、東方梨、檳榔及柚子等產品,係按基準數量不應小於前3年平均進口量之1.05倍之原則調整計算。另花生、大蒜、其他雞肉塊、鮮乳、其他液態乳、家禽雜碎、紅豆、乾香菇、柿子及乾金針等產品,係以不考慮國內消費量因素計算而得。註3:花生基準數量係以帶殼花生計算,進口去殼花生、花生粉及細粒及花生油應換算為帶殼花生以累計進口數量,有關上開貨品換算帶殼花生之比例,依海關進口稅則第98章增註3所訂換算比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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