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依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次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三條至第六條,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管理作業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之規定,桃園市政府受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申請營業登記、變更登記,應核發、補發或換發證書,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收費標準。
主要欄位說明
*粗體欄位為資料標準欄位
項目(收費項目)、
收費_新臺幣(收費金額)
提供機關
提供機關聯絡人姓名
陳小姐 (03-3379119-141)
更新頻率
不定期更新
授權方式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計費方式
免費
上架日期
2017-11-22
資料集上架方式
系統介接程式
詮釋資料更新時間
2024-11-07 01:14
服務分類
資料提供屬性
檔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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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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