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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次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三條至第六條,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管理作業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之規定,桃園市政府受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申請營業登記、變更登記,應核發、補發或換發證書,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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