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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梯設備工程超過「電梯設備工程費概算表」內所列規格者,其工程費之計算,比照「南投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七點房屋總層數超過「房屋標準單價表」內所列總層數者,其標準單價,按最高層次與次高層之差額逐層遞增計算之規定,載客人數以每增二人為一級距,按表內23人與21人之價格差額逐層遞增計算;速度以每分鐘增加15公尺為一級距,按表內速度每分鐘135公尺與120公尺之價格差額逐級遞增計算。 二、電梯設備工程在「電梯設備工程費概算表」內未列規格者,如其規格在上一級與次一級之間者,其工程費之計算按次一級之單價計算,即:載客人數為14人適用表內13人之工程費。 三、電梯設備工程中未載明載客人數,則依電梯載重量,按每人67公斤估算載客人數,未達1人者不計。 四、如納稅義務人購買電梯設備價格低於本縣訂定標準,得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按其實際價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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