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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的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的傷病者,得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的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公(自)費複檢,由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不准予複檢者,應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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