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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市課徵地價稅之公有私有土地、加徵空地稅土地、免稅土地及各類減免 稅地為統計對象。所屬期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空地係指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第1項及土地稅法第21條規定課徵空地稅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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