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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直轄市、縣(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項目,均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動態資料以當年1至12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12月底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依「兒童及少年代表人數」、「兒童及少年代表為委員人數」、「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及處理人數」、「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心家數」、「個案服務」、「團體服務」、「社區服務」、「外展服務」、「轉介服務」、「親職教育」、「親子活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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