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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以婦女為服務對象之本市婦女福利服務中心、婦女中途之家及庇護中心所辦之福利服務項目,均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動態資料上半年以1至6月、下半年以7至12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6月底、12月底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橫項依「機構名稱」分;縱項依「婦女福利服務中心」及「婦女中途之家、庇護中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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