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法第14-16,19,20及23條規定企業提供各類假別比率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到第16條,第19條,第20條及第23條規定,事業單位提供生理假,產假,減少工時(30人以上),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100人以上)等假別之比率
主要欄位說明
*粗體欄位為資料標準欄位
統計項目別、
細項、
103年(百分比)、
104年(百分比)、
105年(百分比)、
106年(百分比)、
107年(百分比)、
108年(百分比)、
109年(百分比)、
110年(百分比)、
111年(百分比)、
112年(百分比)
提供機關
提供機關聯絡人姓名
王小姐 (02-85902905)
更新頻率
每1年
授權方式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計費方式
免費
上架日期
2021-11-16
資料集上架方式
系統介接程式
詮釋資料更新時間
2024-09-26 15:21
服務分類
資料提供屬性
檔案資料
關鍵字
相關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2458/2478/lpsimplelist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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