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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到第16條,第19條,第20條及第23條規定,事業單位提供生理假,產假,減少工時(30人以上),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100人以上)等假別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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