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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集為110年公告,為市府最新版本,依據:「噪音管制法」第7條第1項及「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9條。 公告事項: 一、本市轄境內均為噪音管制區範圍,依實際需要分別劃分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二、本市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之區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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