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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被保險人於勞保年金開辦前有保險年資者,符合勞保條例第58條第2項請領資格,請領老年給付,並經勞保局依法核付之人數及金額。_x000D_ 2.老年一次金給付:被保險人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請領老年給付,並經勞保局依法核付之人數及金額。_x000D_ 3.老年差額金給付:被保險人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且於勞保年金開辦前有保險年資,其遺屬請領「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並經勞保局依法核付之人數及金額。_x000D_ 4.老年年金給付:被保險人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並經勞保局依法核付之人數及金額。_x000D_ 5.本項一次給付人數資料係依每月核付人數加總計算,年金給付人數資料係年底核付人數,金額資料均依每月核付金額加總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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